此时,你手捧的这本书虽非文学佳作,但这也无碍于我用它作为一个简单的事例,说明下面几个问题。我是这本书的作者,所以我的名字就印在书的扉页上,与版权信息同属一行。因此,这是“我的”(约翰·萨瑟兰的)书。然而,这是否意味着你手中的书“属于”我呢?当然不是——这些纸质版复印品并不属于我。因为你的购买,它属于你了。但是,试想,如果有人在我写作的时候闯入我家,偷窃了电脑并找出了这本书的文档,然后,他们以自己的名义出版了这本书,那么,将会产生何种状况?如果我能证明自己是原创作者,我就可以起诉盗贼侵犯了我的版权,即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复制我的作品,并将其据为己有(即“剽窃”)。
现代版权法自18世纪诞生以来,随着各种新形式的文学作品逐渐增多,它也得到了不断的发展。版权法被不断更新,与文学领域的科学技术的进步保持同步。这些技术包括20世纪时对文学著作的电影改编(第32章中将谈到),以及电子书和网络图书资源(第40章中将谈到)。但无论形式怎样改变,版权的核心内容始终是:“复制权”。
我们之所以将书籍称为“文学作品”,是因为它们实实在在是作者辛苦付出所得。而作者们的智慧结晶在出版商的领域里,则表现为一个个“标题”,意味着所有权。当作品流转到最
后印刷待售的环节时,它们则是一本本“书籍”:你手中的正是我作品的印本。不同的流转环节以不同的形式“拥有”这部作品。那么,这个流水线的最后一环——书籍的购买者,会遇到何种情况呢?当书虫们指着自己已经拥挤不堪的书架无比自豪地说:“瞧瞧我的藏书吧!”又会引来怎样的回应呢?作者轻扫一眼书架,会欢欣地说“你买了我写的书,还喜欢吗?”。出版商同样检视着书架,然后说“我很高兴你购买了如此多本社出版的书籍”。在某种意义上,他们说的都没错,因为购书者拥有书本这样物件,出版商拥有版式,而作者是书上文字最原始的主人。这个例子指出了现代图书从撰写、出版直至售卖的过程中涉及的方方面面、各色人等。
这本小书的命运始于我与耶鲁大学出版社签订的一纸合约,授权他们将我的文字出版成册。当我将手稿按照合格的标准递交给出版社时,他们即付稿酬,并对书稿进行编辑、设计、排版、印刷,然后装订在精装封面与封底之间。装订完毕的书籍被存于仓库中,等待售卖。出版社支付了整个流程中各个环节的费用,因此,他们对成品书具有所有权。接下来,书本主要被分派给各处的零售商——实体书店和网上卖家,其他一小部分则被分发到各个图书馆。目前,这些机构对图书具有所有权。最后,亲爱的读者们作为消费者,将《耶鲁文学小历史》购回家中。(如果从图书馆借阅,则仍须归还。)现今,图书的出版通常由某出版公司负责,其业务与印刷厂和书商所负责的范围泾渭分明。然而,直到19世纪,出版的业务仍主要由书商包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