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公民不服从
汉娜·阿伦特
1970年春,纽约律师协会为纪念百年诞辰举行研讨会,会议的主题十分低沉——“法律消亡了吗?”了解究竟是什么引发了这样绝望的呼喊,会是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是因为街头犯罪的激增,还是因为深刻地洞察到,除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组织成熟的公民不服从运动能有效地保证法律变革朝着人们向往的方向发展”以外,“现代专制体制所展示的各种罪恶都在暗中削弱着对忠诚于法律的重要性的单纯信仰”?尤金·V.罗斯托(Eugen V.Rostow)要求与会者就这个题目准备论文,鼓舞士气,展望前景。其中一个主题是关于“一致同意(consent)的社会中公民对于法律的道德关系”的讨论,下文的评论都是对这一问题的回应。关于这一主题的文献,在很大程度上与两个坐过监牢的著名人物有关——雅典的苏格拉底和康科德的梭罗。他们的行为之所以被法学家们津津乐道,是因为这看似证明了,除非违法者自愿甚至热切地迎受惩罚,否则不服从法律的行为不能被赋予正当性。几乎没有人会不赞同菲利普·A.哈特(Philip A.Hart)参议员的观点:“我对于不服从者的任何容忍,都要看他是否自愿接受法律加之于他的一切惩罚。”这一论调回复到对苏格拉底的通行理解或者说误解上,而且,在这个国家中,由于“我们法律的咄咄怪事之一就是,「由此,个人」受到鼓励,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被强制通过公民不服从的个人行为来创造一种重要的法律权利”,所以这种看似合理的成分被大大地加强了。如下所见,这一怪现象导致了一场奇特的而且不甚美满的理论婚姻——道德感与合法性,良知与国法(law of the land)的结合。
因为“我们的二元制法律体系使州法与联邦法律的不一致成为可能”,所以早期的民权运动尽管明显违反了南部诸州的法律和条例,实际上可以将之看做只不过是“在我们的联邦体制下,超过州的法律和权威而直接诉诸国家的法律和权威”。我们可以得知,尽管一百年来并没有得到实施,但确实不存在哪怕是最微弱的怀疑,“认为[州]的法令在联邦法下形同虚设,”以及“全都是某一方在违反法律”。乍一看,这种解释有莫大的优点。美国法律的二元制,以及将公民不服从视作为检验法律的合宪性而违反法律,看似巧妙地解决了法学家在解释公民不服从与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相容性时遇到的主要困难,即,“法律不能证明违法为正当”。此外还有一点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