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 刑法学讲义
作者: 罗翔
书号: 9787222193727
格式: EP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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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商: 云南人民出版社
作者分类: 罗翔
标题排序: 刑法学讲义
日期: 14 8月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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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7月 2020
修改日期: 14 8月 2020
大小: 0.48MB
语言: 中文
还有一种形迹可疑型自首,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的应当理解为自首。
比如张三杀妻后,非常害怕,到火车站准备跑路。警察看到其鬼鬼祟祟,借查身份证之机随口一问:“你有什么要交待的吗?”张三吓坏了,一五一十全都说了。警察其实没有掌握他任何犯罪线索,但张三主动交待了罪行,这就是形迹可疑型自首。
但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在行为人身上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后,行为人再坦白的,就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所以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发现足以认定犯罪的证据,应当区分形迹可疑和犯罪可疑,犯罪可疑不能认定为自首,形迹可疑才能认定为自首的。
比如公安机关设卡例行检查时发现张三神色慌张,遂对其进行盘问,张三立即交待了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公安人员随后在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毒品,这类情形就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因为警察本来就要查看行李,很容易搜出张三携带毒品的事实,属犯罪可疑,不成立自首。类似的情况就像查酒驾时,张三没有吹气前就主动交待自己喝了酒,请求宽大处理,这也不可能是自首。
一个对比案件是,张三运输毒品时,发现前方500米处有检查站,立即将毒品埋在路边。张三在检查站因神色慌张而被盘问,立即交待了犯罪事实,并带公安人员找到了埋藏的毒品。这时的主动交待就可以认定为自首。因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是难以正常工作方法发现的。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