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中国性套装(新民说·共12本)
作者: 王人博 & 程燎原 & 梁治平 & 许章润 & 李贵连 & 吴稼祥 & 徐昕 & 徐忠明 & 杜金
格式: MOBI
出版日期: 1月 2016
大小: 25.95MB
语言: 中文
法治的一个重要含义,就是法律在最高的、终极的意义上具有规制和裁决人们行为的力量:法律或是公民行为的最终导向,或是司法活动的唯一准绳;不论是私人还是政府,都必须首先和主要受法律的约束。因此,各个时代的法治思想家无不对法律的至上权威关怀备至,或详或略地加以阐释和弘扬。
法律至上性原则,作为一种制度形态和法律精神,主要是近现代社会和法律理性化的产物。在此之前,人类生活及其活动方式如法律被认为是由天命支配的,于是人们必须效忠于上帝和神意。法律没有独立性,不仅是宗教和神学的婢女,而且教会教条就是法律信条,圣经词句在各法庭中都有法律的效力。事实上,那时的社会结构与体制、专制政治制度和官方意识形态既不承认也不保障法律的至上性。虽然那时西方一些国家的法院宣布法律的至尊性,如英国法院有一条古老的规则:“法律是最贵国宝,为君主所有,全国人民以至君主本身都须受治于法。倘使法律不能为政,以至全国无法律,必致全国无君主,复无任何遗产之可言。”法国高等法院也曾有过类似的宣言。但是,那个时代的权利结构和权力体制上还不具备形成法律至上性的基本精神和制度模式。而随着社会的商品化、民主化和理性化,法律的作用越来越大,在制度模式和观念形态上,法律都被看作社会的基础;法律不仅从牧师和宗教的束缚下解放出来,而且挣脱了专制政治权力的重压,从而获得了独立的地位和新的生命力。尤其重要的是,商品化、民主化和理性化的核心在于对人的尊严的认识,在于人的发现和人的解放,也在于至少在形式上确立了公民经济、政治和思想上的主体地位,即人本身而不是上帝成了社会政治结构的中心。因此,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经济秩序、政治秩序、思想言论秩序及其相应的法律秩序形成了。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方式,权利化的法律取代了曾被奉为圭臬的神意。资产阶级和其他阶层对商品、民主、理性的化身——法律——的自信,取代了对天启的信仰,法律也因此拥有更大的权威,或赢得了有产者的忠诚。1642年、1689年、1776年及1789年,西方人都曾在法律中寻找革命权利的根据。随后,在近代西方法典化时代,法学家又开始进一步将法律捧上神坛加以供奉,如《拿破仑民法典》被称为“圣约柜,应该受到虔诚的尊重”,因而“遵守《民法典》将成为普遍的道德准则”。这种被人们称为“法律偶像化”的思潮,在19世纪不断高涨。[225]“对资产者来说,法律当然是神圣的,因为法律本来就是资产者创造的,是经过他的同意并且是为了保护他和他的利益而颁布的。……而主要的是,法律的神圣性……秩序的不可侵犯性,是他的社会地位的最可靠的支柱。”[226]因此,在私人行为和政府行为中,法律树立了至上权威性,从而为近现代资本主义契约关系和立宪政体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