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 要件审判九步法
作者: 邹碧华
格式: MOBI
出版: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5月 2014
大小: 1.80MB
语言: 中文
在民事诉讼中,抗辩是当事人针对相对方所主张的法律效果作出的否定性陈述,而否认则是针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原因事实作出的否定性陈述。
抗辩与否认的目的,都是为了对抗对方的诉讼请求,但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在法院审判实践中存在无法对二者进行有效区别的现象。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二者进行有效区别:
第一,抗辩的基础事实与请求的基础事实可以并存,而否定则不具有这个特征。例如,在借款纠纷诉讼中,原告诉请被告归还欠款,被告则答辩称其从未收到过原告的款项,此种情况就属于否定,原告起诉的基础事实与被告答辩所称的事实是不可能同时成立的。被告不可能既欠原告的钱又不欠原告的钱,即对于是否存在欠款的事实,被告答辩与原告的主张存在不能共生的矛盾之处。如果同为借款纠纷诉讼,被告答辩称其已经归还这笔款项,此时,该答辩中所提出来的就是抗辩(是一个权利消灭抗辩)。对被告两种不同的答辩内容进行比较可以看出,被告抗辩的基础事实与原告起诉的基础事实是可以同时并存的;二者可以同时成立。注43
第二,抗辩会产生新的法律效果,与原告通过请求所希望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可并存,而否认本身并不会产生法律效果,只是延缓或消灭对方所希望的法律效果。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房屋租金,被告抗辩称原告应当先尽修缮义务。此时,被告所提出的即是先履行抗辩。如果被告的抗辩成立,被告所希望的法律效果就能实现(可以拒付租金),而原告所希望的法律效果就不能发生。从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抗辩的法律效果与原告希望的法律效果是不能并存的。又如,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房屋租金,被告答辩称其从未向原告租过房屋。此时,被告的答辩是一种否认,其本身并不产生积极的法律效果,而只是使原告请求所依据的基础事实不能成立,从而不发生原告所希望的法律效果。在后面这个例子中,原告请求权要想成立,其基础事实之一便是被告租赁了他的房屋。被告辩称未租过该房屋,即是否定了租赁这一基础事实,该否定使原告的请求失去了事实基础,因而不能产生原告所希望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