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西中有东:前工业化时代的中英政治与视觉
作者:包华石
格式:EPUB
出版: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1月 2020
大小:4.25MB
语言:中文
如果一个人在行政机构中的角色是建立在个体表现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传统群体成员关系的基础上,那么同样,有罪与否也应该基于个体的行为表现。换句话说,政府不看重传统群体的成员关系,这不仅体现在政治任命上,也体现在对待犯罪上。
还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法令假定的是在律法可以被公正地施行之前,人民就应该熟悉律法的意义。秘密法令与其他形式的钓鱼执法都被认为是不合法的。与这个原则相一致,该法令包含了这样一个理念,即只有在人民都接受了的情况下,律法才是公正的。上述原则在儒家的文献中能够找到,在像是申子那样谈论官僚理论的作品中也能够找到。相应的,这个观点理所当然地认为政府是不可靠的,君王也是不可靠的。
总的来说,1738年凯夫版本的翻译是可用的。而该译本很多措辞上的怪异也有利于我们强调这个法令在概念上的新颖性,比如“当完全公正的时候,律法就是保证人民遵守其职责的最为确实的手段。”其中文的意思更接近于“当律法公正的时候,人民(自然而然)就会正直可靠。”正直(honesty)反映了个人的选择,然而在一个基于传统群体成员关系的社会中,一个人因为要继承其世袭的社会角色,就不能完全依照法律来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近代早期的英国,基于传统群体的成员关系来继承世袭角色就意味着遵守其“职责”(duty)了。
职责并不是普适的,更确切地说,职责的确定依据其所隶属的传统群体。平民有保持自己处于恰当社会地位的职责,以及不要试图改变自己的世袭职务或僭越礼仪。作为臣民,主要的任务就是履行其职责,这是那时欧洲人的日常信念。而汉文帝的议论则是建立在孟子的观念基础上的。孟子认为,人民就其本性而言,都是向善的;只有处在绝望境地的时候,人民才会转向犯罪。如果人民正直可靠,不偷窃、不欺骗、不残杀其他人,那么人民的行为当然就会符合律法的要求,律法自然就适用于所有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