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州县官的银两:18世纪中国的合理化财政改革【豆瓣8.8分!海外中国研究经典再现,清代地方财政制度研究的代表作品。】 (海外中国研究文库·一力馆)
作者:曾小萍
书号:9787300278735
格式:EPUB
出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10月 2020
大小:1.44MB
语言:中文
《州县官的银两》出版至今已有整整二十年。
我们在描述火耗归公实施中已指出,田房契税、落地税、牙行执照费用等在数个省的收入中起着重要作用。同地丁钱粮和关盐赋税一样,从法律上讲,地方的商业税也是中央政府的收入,也应尽收尽解。然而,我们讨论改革之前的非正式经费体系时已指出,这些所谓的杂税,对于中央政府来说是最难控制的部分。因为商业的交易量每年起伏变化,州县官只是普遍地向中央政府解送习惯上商定的额度,保留盈余的部分以备未来年份的缺额,并支付他们自己的开销和捐助上级管理机构的开销。 [56]
在整个清前期,随着土地和房产交易量的上升,中央政府进一步严格了交易和赋税的递解。地方商业活动不同寻常增多的一个标志是18世纪初期颁给牙行的牙帖数量的增加。牙行是领有执照的中介人,在地方的定期市场中,他们在决定价格和介绍买卖方面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57] 为了控制地方交易量以及确保赋税支付并保持“公平”的价格结构,中央政府对各省发给牙帖的牙行数量进行限制。在湖北,雍正四年(1726)户部设定布政使向每个州县发放执照即牙帖的数量,以保证牙行是在它们的辖区之内。从法律上讲,只有在废除一个旧牙行的执照后,才能批准新的牙行取而代之。尽管如此,通过巡抚魏廷珍的奏折可以知道,至雍正九年(1731),由各州县发放的牙帖数量已经超过了五年前限定数量的十倍以上。 [58] 出售牙帖所得收入甚少,发放费为上行5钱、中行3钱、下行1钱5 分,多出售1 000个牙帖,省里可能增加的收入至多300两,因此突破定额可能反映的是,要求增加牙行以应对交易增长的现实需要,而并不是官方要挣得额外的收入。户部承认这一事实,同意了魏廷珍的请求,不再控制属下定额发放牙帖和征收商业税。 [59]
各省的确从商业交易的赋税征收中获得了实实在在的盈余。因为这一超额收入是合法赋税征收而不是加派或是货币投机的结果,因此它不必应用针对陋规的规定。雍正皇帝并没有要求中央银库对此盈余拥有更大的份额,而是允许各省保留商业税的盈余以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