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现代中国的形成(1600—1949)
作者:李怀印 著
格式:EP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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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作者分类:著, 李怀印
Title sort:现代中国的形成(1600—1949)
日期:20 8月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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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月 2022
修改日期:20 8月 2022
大小:1.01MB
语言:中文
然而,清政府的财源由土地向商业和借贷的转型,并非由贸易或非农产业发展所驱动,也没有伴随着一个能够有效征收和使用税收的中央集权的科层制政府之建立,一如早期近代欧洲那些成功的财政—军事国家之所为。相反地,这种转型是各省督抚应对内部和外部紧急需要的结果;导致这场转型的财政措施都是被动、零碎的,且一直处在调整之中,常常因办理地方急务而被地方官提出和执行。因而这种转型不可避免地导致财政体制的非集中化。不像19世纪中期,那时清廷中央能够把大部分收入置于自己的掌控之中,到了19世纪晚期,大部分财源已被地方督抚所控制,不再受中央政府的全面掌控。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临时财政措施的正式化,这些措施原本是用来解决战争时期严重的财政赤字问题。其存在和发展导致地方督抚财政自主性的不断增长。
19世纪中期以前,清政府税收体制的高度集中特征,主要体现在解饷制度上。在这种体制下,各省的税收在扣除了法定的留给省内的行政费用后,余款必须全部上解户部(因此被称作“京饷”),或者遵照户部指令解往其他省份(被称作“协饷”)。18世纪晚期,来自各省的京饷每年约1000万两,占清政府年收入的四分之一(史志宏2008:11)。然而,在太平天国早期,受叛乱影响的省份纷纷请求推延或截留京饷以满足地方军需,甚至截留途经本省的邻省解往京城或其他所需省份的款项。解饷制度的混乱和瘫痪导致清廷无款可拨,不得不在1853年决定允许各省督抚自行筹措所需的军政费用,这在前文已述。然而,为了确保户部有最低限度的收入以维持中央政府和常备军,1856年清廷要求各省每年总共上解400万两作为固定的京饷,这笔款项由各省分摊。这个“固定”的税额在1860年提高到500万两,1861年提高到700万两,1867年提高到800万两,从此不再变化,直至清亡(邓绍辉1998:54—60;史志宏2008:136)。
但是19世纪晚期,京饷并非各省督抚对中央政府应尽的唯一义务。从1860年代到1880年